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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中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公司 应收账款非诉催收一案

2024-01-22104

关键词:深入调查、客观评价、准确判断、敢于担责、准压力点、坚持非诉催收、不安抗辩、公证邮寄

 

1.案例要点

JN(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N公司)因东方集团公司(东方公司)长期拖欠货款500余万元,委托律师进行催收,律师在对东方公司进行初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经发生多次员工讨薪的群体性事件。且法院涉诉案件也非常多,且标的额非常大,此种情况下,律师判断通过诉讼可能最后并不能实现债权。

律师在初步调查后,并没有建议JN马上起诉,而是继续深入调查,并与JN共同找到了东方公司软肋,向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最终迫使东方公司海外母公司代为付清了全部欠款,之后,东方公司很快进入破产程序。


2.案件简介

JN公司长期向东方公司供货,但2013年开始东方公司便不再支付到期货款,共拖欠JN公司500余万元货款,JN持续进行追索未果,遂委托律师进行催收。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东方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东方公司已经基本停产,只有部分车间仍在生产,员工已经从高峰期的近万人锐减到不足千人,财务状况也严重恶化,拖欠大量员工工资、社保金,发生多次员工集体讨薪的群体性事件,在当地家喻户晓。通过法院系统查询,东方公司涉诉案件多达上百起,初步统计正在执行的40多起案件涉案标的额已经超过1亿元,案件分布于全国各地法院。

鉴于此种情况,律师并没有建议JN公司马上进行起诉,而是建议等待律师进行深入调查后在做决定,JN公司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律师马上展开更加深入的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东方公司实为在新加坡上市的D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新加坡上市的DF公司股价并未出现显著波动,而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鉴于此,律师继续进行调查,发现东方公司突然陷入困境很蹊跷,虽然国际经济环境出现了明显恶化,但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根本不可能以如此快的速度陷入困境。因此,答案或许只有一个,东方公司在向海外转移资产。根据这条线索,律师继续调查,发现DF公司在东南亚多个国家已经开设工厂开始生产。

另一方面,律师与案件受理量最大的几家法院进行了沟通,得知该企业已经被政府列入黑名单,涉诉案件仅在当地两级法院就超过50起,其中大部分为供货商和员工起诉,诉讼标的从几千元到几千万元不等,总计金额超过2亿元。而东方公司已经将土地、厂房和设备抵押给银行,银行账户全部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所有账户并没有多少存款。

综合各方面调查结果,律师向JN公司出具了详尽的《调查报告》,详细论证了东方公司现状、出逃资金及涉诉等情况,同时也对起诉后无法收回欠款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JN公司对律师出具《调查报告》非常重视,组织了律师与公司高层开会讨论,在会议过程中,律师了解到东方公司现有一批价值近8000万的产品在香港口岸等待转运,而东方公司需要JN公司出具一份关键性证书才允许进口,而合同约定了JN公司履行交付证书义务在前。对于这一关键信息,律师果断提出JN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并当即起草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告知函》,并通过公证邮寄方式固定了该份证据。

会上,JN公司高管提出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站得住脚,是否会构成违约,并被东方公司索赔提出了异议。律师在准确判断后,对JN公司作出了郑重承诺,行使不安抗辩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完全合法,愿意承担责任。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接下来,律师代表JN公司与东方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进行了多伦谈判,坚持不付清货款不交付证书的立场,东方公司律师称要起诉JN公司,律师将东方公司调查结论逐项列举在东方公司律师面前,说明JN公司形式不安抗辩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无言以对。东方公司的副总称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无力支付欠款,只有出口到境外,买方收货后并付款后才能支付。律师将东方公司与境外DF公司关联关系以及DF公司在东南亚多个国家开班工厂的事实进行了详细列举,用事实说明了资产转移的事实。

此后,双方又进行了多伦谈判,最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由DF公司代东方公司直接付款至JN公司在境外的母公司,JN公司在DF公司全额付款后将证书交付给东方公司,至此本案以全额收回欠款圆满结案。不久后,东方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3.案例点析

1)深入调查是准确判断案件操作方案的基础

本案中,律师在初步调查后,明知东方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但没有马上建议JN公司采取诉讼措施,而是继续深入调查,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建议。律师作出这样的建议是冒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绝不可能作出这样的判断。

如果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就贸然决定起诉,可能给JN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不但无法收回欠款,还会因高昂的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扩大JN公司的损失。因此,个案均有共性,但个案的特性往往是对作出准确判断起到关键作用的,不通过深入调查是无法进行准确判断的。


2)正确运用法律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综合各方面因素,本案虽证据确实、事实清楚,但不具备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尽可能寻找到能够遏制对方的有力条件,确定压力点,向对方准确施加压力,通过非诉讼途径实现债权。

本案中,律师在得知JN公司尚未向东方公司交付证书,而该证书又是东方公司货物能够进口的必须文件这一重要线索,结合律师前期对东方公司的调查结果,提出了JN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马上向东方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建议。在征得JN公司同意后向东方公司发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告知函》,使得JN公司有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综上,正确运用法律是本案扭转不利局面的关键,而正确运用法律需要有准确且有力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3)律师作出准确判断,给出方案就应当敢于承担责任

本案中,律师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建议JN公司立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建议,但遭到JN公司高层的质疑,JN公司担心东方公司会在其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向其索赔损失。此种情况下,律师根据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作出了判断,并且主动承担责任对于本案的最终圆满结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试想,如果律师没有通过认真调查掌握大量事实,对法律条文和法理理解不够准确,对自己的判断存在疑虑,是不可能也不敢承担如此大责任的,那么,委托人也就不会采纳律师的建议,最终的结果无疑是JN公司无法实现债权,催款工作完全失败。

综上,律师对自己的专业建议敢于承担责任是最基本的执业素养,更是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


4.总 结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非常棘手的问题,律师在承办本案过程中也承担了巨大压力和风险。首先,律师经过调查作出了不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的建议;其次,对于“不安抗辩权”正确行使的后果承担了责任。这些对律师来说已经将执业风险进行了主动放大。但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来说,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如果不能给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建议,那也就没有了聘请律师的价值,委托人的利益也就得不到保障。

综上,本案能够圆满结案与律师坚持专业建议,敢于承担责任密不可分,同时也需要得到委托人充分信任,双方共同努力使得本案债权完全得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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