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书证提出命令、证明妨碍、诉讼后果
一、奥克斯被判向格力支付四千万侵权损害赔偿
1、(2018)粤民终1196号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原文: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一审计赔范围和计赔依据是否合理,(二)奥胜公司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
综上,格力公司为证明奥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提供了第三方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额的统计数据、京东商城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评价数量的统计数据、主要空调厂商2016年财务年度报告所显示的收入或利润的统计数据等证据,可以初步计算奥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格力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计算八款型号被诉侵权产品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线上销售额合计13.76亿元。计算该销售额所依据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尚不包含奥胜公司官网或线下专卖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据以精确计算侵权获利的账簿、资料等证据由奥胜公司掌握,格力公司客观上无法获得,在法院责令奥胜公司限期提交相关账簿、资料的情况下,奥胜公司仅提交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在京东商城部分区域的销售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完整全面的账簿、资料,致使其实际侵权获利无法被查明,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格力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奥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经前述计算结果反映的侵权规模基础上,尤其是根据奥胜公司自认的净利润率计算奥胜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基础上,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专利技术在产品利润中的贡献、奥胜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奥胜公司侵权主观状态、格力公司维权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尤其考虑奥胜公司多次侵害格力公司同一专利,甚至在人民法院作出的侵权判决生效之后仍继续制造、销售侵害格力公司本案专利权的产品,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一审法院判定格力公司诉请赔偿的40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维持。
该民事判决书原文有四万七千字,恕不赘述,可详见(2018)粤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书。
2、律师分析
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对证据的重要性都有不同的认识水平,对保留证据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也不相同。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受事实发生所依赖的客观条件的限制,民事证据资源也必然是有限的。再加上保管证据的主体和形成证据的原因各不相同,证据并非均匀、相当地掌握在每一方当事人的手里。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有可能为另一方当事人所持有,这种民事证据的不均衡分布的状态,在证据法学上被称为证据偏在。
原告作为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是证明自己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事实基础。如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一般证明标准,出现真伪不明或待证事实不能成立,原告都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不负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被告,作为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有从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提出新事实、参与辩论的必要性的角度,有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和责任。
被告作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出(或进一步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证明,或造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就构成证据妨碍,将产生推定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的后果。
上述案例中,由于被告一方奥克斯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完整全面的账簿、资料(书证提出命令),致使其实际侵权获利无法被查明,被广东省高院认为其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认定其构成证明妨碍),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四千万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成立。
二、书证提出命令
1、书证提出命令
根据法释〔2015〕5号《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2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法释〔2019〕19号《新证据规定》,在《新民诉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根据《新证据规定》第45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2)有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3)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3、应当批准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对于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有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能够证明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该《新证据规定》第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4、拒不服从“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1)诉讼后果
根据该《新证据规定》第48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附 新民诉司法解释
第112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其他法律后果
第113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