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上海二中院
消费者张女士在某医疗美容机构注射了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等产品。此后得知,这些产品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性质是化妆品。张女士认为,医疗美容机构将化妆品当作药品注射,构成欺诈,由此引发诉讼。近日,上海二中院判决医疗美容机构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01 2021年7月8日,张女士到某医疗美容机构就诊,该医疗美容机构医师为她注射了3ml规格的透明质酸和2ml规格胶原蛋白,张女士支付治疗费1580元。2021年12月13日,张女士再次到该医疗美容机构就诊,并注射了透明质酸、水光针以及氨甲环酸,共支付治疗费10300元,其中透明质酸3000元、氨甲环酸500元、水光针6800元。
此后,张女士得知她所注射的水光针、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等产品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性质是化妆品。于是,她向卫健委反映了该医疗美容机构的违规情况。卫健委调查后答复称,张女士所注射的水光针在我国备案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皮肤上。透明质酸和胶原蛋白均有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均为医用修复敷料。产品说明书中记载,2mL规格的产品使用方法为外用,清洁创面,打开敷料,敷于患处皮肤上;3mL规格的产品使用方法为直接涂抹于清洁后的创面或皮肤。此后,卫健委向该医疗美容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医疗美容机构处以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疗美容机构退还其购买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的价款11380元;并按价款的十倍赔偿113800元。
02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购买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法产品,故医疗美容机构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但该品牌水光针备案为化妆品,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张女士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医疗美容机构退还相应价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至于医疗美容机构称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其向张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医疗美容机构向张女士退还购买水光针等的价款11380元,并赔偿34140元。
03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一、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使用假药的行为;二、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
首先,医疗美容机构为张女士注射的产品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格产品,故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其次,该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理应知晓以注射方式使用存在不当,但其未向张女士说明真实情况,导致张女士误认为上述产品可以注射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一审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医疗美容机构退一赔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消费者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该类纠纷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案例看,涉及医疗美容机构的欺诈行为常见为三类。
一是医疗美容机构或者人员缺乏资质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如合同承诺“鼻部整形手术”医生具备医疗资质,后查明该医生不具备医疗美容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是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者药物。如谎称脊椎矫正治疗治疗设备系美国进口,后查实为淘宝购买。
三是医疗美容机构实际实施的医疗美容方案或者使用的植入材料与约定不符。如合同约定使用三段假体,但手术中变更为二段假体。
虽然实践中消费者大多是在发现医疗美容的效果未达预期甚至造成伤害后提起诉讼,但是认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必然以消费者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
该案审判长王冬寅提示各位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产品及方案前需擦亮双眼,结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资质、医疗人员资质、产品信息及治疗方案进行审查。
一查医疗机构资质。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二查医疗人员资质。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查产品信息及治疗方案。在治疗前,消费者可向医疗机构要求查看产品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官网验证等方式核查真伪性、保质期等。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