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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宇案例 |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绍宇律师如何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并实现债权

2024-01-18

绍宇案例 |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


绍宇律师如何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并实现债权


张李敏、刘振涛 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 2024-01-17 16:46 发表于上海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

绍宇律师如何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并实现债权


  *为保护隐私,相关当事人的名称及案件细节已隐去/略作调整。


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因B公司长期拖欠支付设备质量保证金,A公司委托绍宇律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接到委托后,绍宇律所在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邮件和书面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欠款。

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我们获悉:

      该笔质保金已于2019年到期(但因缺少交货单、验收单,所以具体日期不明),B公司应在质保金到期后立即支付质量保证金。但是在此之后,A公司均是通过电话或现场拜访的方式进行催收,未通过邮件、短信、微信、邮寄催款函等方式进行过催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且在这几年中,B公司负责涉案合同付款对接的员工也因故去世,B公司无人能够证明A公司曾在诉讼时效期间里进行过催款

      B公司前序交付款、验收款等的付款时间,均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



2

 案件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现质量保证期满,因B公司欠付质量保证金未付,A公司对B公司享有债权。但是因缺少书面催告的证据,所以诉讼时效成为了摆在律师面前的一个难题。

      所以,在初步起草诉讼材料时,律师就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确定:

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3

诉讼方案



人证

01

      在没有书证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公司经办本催款事宜的员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出具证人证言,证明在2021年年初和2022年均通过现场拜访和通话的方式进行过催收。

      虽然证人证言本身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我们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除了证人证言本身之外,我们也提交了两组辅助证据,证明现场/电话催款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

      1、A公司于2021年初了解到,对方付款负责人因事故去世。若A公司未向对方提及过催收质保金的事宜,A公司也不会从对方处得知对接负责人去世、追款一事暂无人对接的情况。

      2、2021年,为发送催收邮件事宜,A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对方员工索要其工作邮箱。彼时,质保金付款期限已满,且A公司与B公司间也只仅有案涉合同一个交易,双方需要通过商务邮件进行沟通交流的事宜也就只有催收质保金一项。所以,也可证明A公司在2021年时就支付质保金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质保期届满的具体时间点

02

      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产品验收合格时间,但是因本案时间较为久远,A公司并不知晓产品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且产品验收单系作为甲方的B公司保管。

      在一审中,为拒绝付款,B公司除了常规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矢口否认收到了全部货物,更不用提将收货单和产品验收单提供给法庭。

      在没有明确质保期到期时间点、且B公司前序付款时间点均晚于合同约定时间点的情况下,我们能否利用这一点推断确定质保期到期的时间?

      于是,我们提出,既然没有明确的验收时间点,那能否用B公司支付验收款的时间来推断证明产品验收合格的时间(合同约定验收款支付的时间为产品验收合格后30天),以得出质保期期满的时间?

      若按上述方法计算质保期期满的时间,律师接到委托后向对方发送催款律师函的时间,正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本案诉讼请求就不存在超过诉讼请求的问题了。


4

一审结果:胜诉



      在一审中,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产品验收的具体时间,所以质量保证期的期满时间无法确定,故法官采用了我们的第二种诉讼方案:按照对方支付验收款的时间,来计算质保期期满时间,所以认定我们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也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5

 B公司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B公司提出了上诉,并提交了产品验收单,单据上的日期直指我们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



6

二审应诉



B公司故意逾期提交证据

01

     我们认为:B公司在一审中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现在二审中逾期提供该证据,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也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二审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且应向B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并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8 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 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2 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产品验收合格”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02

     在二审开庭时,B公司提交了产品验收合格单,意欲证明从产品验收合格时间来推算,我们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在开庭时,B公司称该单据上的“验收”是指外观验收,且单据上也未写明该验收究竟指的是哪部分验收。

      我们在庭审中迅速翻阅案涉合同,发现合同明确写明:验收是指试车、运行合格,于是,我们立即向法官提出了这一点,告知法官,B公司补充提交的产品验收单上的时间并非来计算质保期时间的“验收合格时间”。


7

二审结果:双方调解结案



     二审开庭后,B公司自知胜诉无望,于是主动与A公司沟通调解事宜,最终,双方调解结案,B公司在调解书出具后三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本金。



8

 办案心得



     在刚接受A公司委托时,因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且没有任何书面催款证据,所以我们对本案结果的预期并不是很乐观。

    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打破常规,立即转换了思路,从人证和延后质保期起算时间两方面,积极准备材料和应诉,并在开庭前和开庭后,多次起草书面材料和法官沟通。

    在B公司于庭审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逾期提交材料的情况下,我们也在法庭上“打心理战”,列举了法律条款,对B公司进行施压。在B公司庭审发言出现漏洞的情况下,我们也立即抓住了这一漏洞,逐个击破,最终获得了好结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扬。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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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敏律师


      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办理和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主办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帮助顾问单位建设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合同和公司内部文件的审核,以负责和严谨的态度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长期服务于国际知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罗克韦尔、英格索兰、怡境师(Hassell)、铿晓设计、杜兹设计、中诚信集团、登福机械、北京众恒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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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涛律师

   

      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的丰富工作经验,曾协助多家公司起草或组织审查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制定标准合同。参与公司的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要经营活动的法律工作,为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长期服务于国际知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麦德龙集团、海虹涂料、登福机械、佐敦涂料、北京众恒、中华财险、中金珠宝、鲁艺木业、瑞派机械、上海兜兜、上海东氟化工、上海嘉氟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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